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先前和妻子登記結婚後,為了應徵大陸的新工作,發現職位傾向聘用「未婚單身員工」,他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將上頭的配偶欄隱匿消除,甚至還在到職時提供舊的身分證影本,並於新進員工資料表的緊急連絡人填上妻子的名字、註記為「好友」。事後公司發現因而對李姓男子提告,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2月。
判決書指出,2019年7月李姓男子和妻子登記結婚,並於5個月後看到某公司在招募大陸鄭州的經理一職,但因業者傾向聘用「未婚單身員工」,因此李姓男子竟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於配偶和記事欄「尚省略記事2筆」註記隱匿消除而變造,之後再繳交其影本作為新進員工到職資料。而事後在填寫人事資料時,李姓男子同樣於婚別欄保持空白,未勾選「已婚、未婚、離婚」等選項,在緊急連絡人部份則是寫上妻子的名字,卻將兩人的關係註記為「好友」,就連身分證都拿舊的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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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於2022年發現李姓男子根本就已經結婚,因而向地檢署告發他涉嫌造假戶籍謄本,經檢方偵查後將李姓男子起訴,全案移交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對此李姓男子否認犯行,甚至還說自己隱匿婚姻狀況是《憲法》保障的權益,不過卻對於自己當初所繳交造假的全戶戶籍謄本表示,「不記得配偶欄怎麼變會空白,有可能是我隱匿、也可能是我告訴公司將它隱匿、或可能是公司變造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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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後認為,李姓男子當初在到職時僅繳交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從未給出正本,另外在填寫人事資料時也未填寫眷屬姓名,甚至還繳交舊的身分證影本,顯認他是在知道公司傾向聘用未婚單身員工才隱匿自己已婚身分。另就李姓男子提出的三點變造全戶戶籍謄本之述,前後不一、不足採信,雖稱此為《憲法》保障之權益,但法律保障的是「不得以婚姻狀況作為錄取工作依據」,和是否可以變造戶籍謄本供行使屬兩回事。因此李姓男子涉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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