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在網路上貼出一段行車紀錄器,指出當時開上高速公路沒多久後,就遇到一輛無牌車,對方疑似是因為不滿民眾沒有禮讓他超車,就亂丟垃圾,還加速切到民眾車輛前方後驟然減速,疑似有刻意逼車等行為。對此國道警方表示,希望民眾可以提供原始的行車影像,若違規及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屬實,將依法舉發、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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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PO文指出,當時他剛開上交流道沒多久,行駛在外線車道,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不過一輛沒有車牌的廂型車突然出現,打了燈疑似想要超車,但駕駛車上還有載長輩,擔心突然加速或減速有危險,便持續與前車保持一定距離,而對方疑似發現過不去後,「就開始一連串逼車行為。」
民眾指出,該輛車切回中線後,從副駕駛座丟出不知名白色物體,民眾見狀趕緊變換車道,然而無牌車卻還刻意加速,切到民眾車輛前方後驟然減速,讓民眾驚呼當下就快要撞到,後續對方又緊逼他切去內側車道,幾乎在內車道停下來。
對此,國道警方表示,有關車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處3千元至6千元罰鍰;亂丟垃圾部分,依同條例1項第15款,亦可處3千元至6千元罰鍰。至於涉及逼車情事,可依據第43條規定,處6千元至2萬4千元罰鍰,違規項目各異,可分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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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先網路PO文所述,國道三號坪林至內湖路段可能有誤,因坪林交流道位於國道五號,仍需請民眾提供正確地點。對於未懸掛號牌車輛部分,仍請民眾檢具原始影像檔案,儘速至九大隊各單位(木柵、七堵及頭城分隊)進行檢舉後,將調閱相關影像,依法舉發違規。如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將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呼籲用路人駕車應遵守交通法規,對於道路上未懸掛號牌之車輛均加以嚴查,以維護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與秩序。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霸凌專線:195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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