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南部的郭姓女高中教師,因為2015年與自己教導的高一男學生產生情愫,最終遭到學校解聘,並在4年內禁止再次聘用,郭女對此表示不服,並向法院提出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為解聘有理,但4年內不得聘任的處分,應以教育部為被告,因此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根據判決書,郭女與男學生兩人單獨吃飯和散步超過十次,且有超出師生關係之親密身體接觸,包括牽手、擁抱,當男學生問及她的情感時,她回應道:「我是老師你是學生,愛情來的太突然,我不小心喜歡你」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郭女意識到已經超越了正常的師生關係,於是與男學生逐漸疏遠,並在自己的生日那天與男學生吻別,恢復了正常的師生關係。
然而,當該男學生升入高三並交了新女友後,新女友發現了他與郭女的過去,導致她的成績急遽下滑,學校因此開始了輔導機制,而師生戀的事情也因此曝光。
學校召開委員會後認為郭女違反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的規定,依照教師法第14條將她解聘,並表示在4年內不得再聘用她,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對於學校的懲處,郭女表示不服,認為自己有及時阻止不適當的行為,因此她與男學生的關係並未構成師生戀。她認為學校的處罰過重,並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但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多次縱容自己與學生獨處、擁抱、親吻,確屬違反師生分際的親密舉動,駁回其訴。
郭女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郭女與學生發展男女情感關係,校方解聘無誤,但停止聘任4年的效果及於全台,影響工作權甚鉅,郭女應以教育部為被告,一審未跟她闡明此事,有違誤,日前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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