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有三大流程:閱讀案件資料,調查及開偵查庭訊問,最後撰寫起訴或不起訴書。柯博齡解釋,案子多半由警方移送而來,已初步調查,資料有薄有厚,「有些案子很簡單,不到一個鐘頭就能看完,有些看一整天都看不完。閱卷時我們會同步構思偵查計畫,這一件怎麼進行?還缺什麼證據?哪方面要補強?要不斷地想下一個步驟、怎麼蒐證。」有時需調閱通聯紀錄,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還有,「如果後續資料送來,跟我當初的判斷不太一樣,我就要想是不是哪裡弄錯了?或有哪裡還需要確認?所以案件是浮動的,有些會照著你的想法走,有些不見得。」
接下來是開庭。所謂偵查不公開,檢察官的庭稱偵查庭,全程保密。如此反覆調查,最後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罪,就會起訴,將案子送到法院。此時,法官才會出現,法官同樣再閱卷、開庭,法官開庭時,檢察官在一邊,被告及律師在另一邊,雙方攻防,法官中立,依證據來審判被告是否真的有罪、或為冤枉。這時,除了家事案件、性犯罪或涉營業機密,一般皆為公開審判,任何路人都可進去旁聽。
值勤過夜 憑熱忱常態加班
柯博齡解釋偵查庭:「就是跟對方(嫌疑人)鬥智的過程。」閱卷跟開庭,哪個比較燒腦?「開庭,因為你是直接面對對方,他告訴你哪些事情,你腦子要不斷同時運轉,怎麼突破案情?怎麼戳破他的謊言?開完庭,如果可以結案就結案。」但,多半不會這麼順利,通常證據還是不夠,「就繼續做,再回到蒐證,就這樣一直循環。」最後是寫起訴或不起訴書,「看難易度,簡單的話10幾20分鐘寫完,難的話要一個禮拜,甚至一整個月都在寫這一件。」
柯博齡通常早上8點半進辦公室,下班常已深夜12點,「或凌晨1、2點也有,呵呵。」他苦笑。偶爾執行專案,趕時間,忙完已天亮,「算了,不要回家好了,就繼續做。」至於假日,若案子多,週末2天他都會進辦公室加班,案子較少就加班一天,「當然也有偷懶時,兩天都沒來,呵呵。」
週末正常休假,在他心中是「偷懶」。你是一直都如此,還是這幾年較累?「一開始當檢察官就這樣子。習慣了啦,反而不加班會覺得怪怪的,呵呵。司法人員大部分都這樣,這是我們的宿命,當檢察官、法官,不就是為了把案子辦好嗎?」
沒說出口的,是「使命感」3個字吧。然而這2年,有的檢察官再也不堪負荷,辭職改當律師。你有動過辭職的念頭嗎?他說:「難免都會閃過去。」最後沒有辭職的原因是什麼?「還是回到初衷嘛,當初你為什麼選擇這份工作?就是當初的一種熱忱。」
負荷超載 濫訴致資源分散
司法系統早已嚴重超載。而案件量的暴增,影響的不只是司法官的過勞,更衝擊偵查與審判的品質。就有法官私下上網抱怨,案件量過多,使得檢方移送至法院的起訴案件證據不充足的比例變高,法官要嘛只能判無罪,要嘛法官得自己花更多心力調查,宛如加乘的惡性循環。
案件過多,會影響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嗎?柯博齡很坦率也很憂心:「案子一多,這是必然,我們只能盡力,除非給我們一天48小時、96小時,那不可能,所以辦案品質勢必會降下來,這是大環境的問題,我覺得一定要解決,案件多到幾乎壓垮我們。」
儘管法務部這兩年已新增「檢察事務官」協助辦案,但名額有限。至於檢察官與法官的人數,礙於國家對公務員的員額管制,始終難以大幅增加人力,以法官為例,過去10年,法官員額僅增加5%。但更根本的問題是社會變得太快了,司法系統人力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案件的增速。
該怎麼改善?好幾位受訪者告訴我們,有些類型的案件其實不需要動用到《刑法》,現行的《民法》就可處理。《刑法》該處理的是可能危及公眾利益的案件,因此需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偵查。然而,現況卻是不少進入地檢署的案件,公益性似乎都不高。
檢察官柯博齡形容:「例如有些人常針對網路言論提告,連按讚留言的都一起告;或社區鄰居告來告去,機車沒有停在停車格,也告。」他說,有些稍懂法律者甚至以此牟利,如同訟棍,目前的法律機制卻難以制衡。「檢察官一定要受理,調查結果通常都是不起訴,但你就是要花時間去處理,還要開偵查庭,整個司法系統要啟動一遍,花費的社會資源非常多。」
檢察官蔡佰達也感嘆:「車禍互罵,就告對方恐嚇,選舉那些人也告來告去,檢察官都把精力放在這種日常生活的小案件上。」他嘆,最後地檢署宛如菜市場,「民眾權利意識高漲,但大家都沒有想到司法資源這件事,開庭要錢,檢察官、法官的薪水,法警、書記官的薪水,還有開電燈、冷氣、寄文書也都要錢。」他說,台南地檢署為了省錢,現在傳喚被告或證人都改寄平信,如果對方沒來,第二次才寄掛號。
何啟榮說,那些被罵三字經而提告的民眾可能覺得對方很可惡,「我們處理這一類案件也快,但也要花時間看卷宗,這類案件多了,就是癱瘓我們,我們會沒有太多心力去處理真正重要的案件。」
刑民分野 推公然侮辱除罪
台北地院庭長吳承學解釋何謂公然侮辱、何謂誹謗,「例如『勾引人家老公的賤女人』這句話,『賤女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勾引人家老公』這個敘述則可能涉及誹謗。」他就接過類似案件,元配罵小三「賤女人」,小三提告,雙方各請三位律師,陣容之大,律師費遠超過易科罰金的錢。
但這類案件即使成立,最多也是易科罰金,吳承學說:「幾乎不會判抓去關。既然沒有要抓去關,為什麼要放在《刑法》?而且公然侮辱通常會變成查字典比賽,詳情我忘了,比如小三可能拿出教育部國語字典,說賤就是罵人的意思、構成公然侮辱;元配就拿出康熙字典,說賤是輕佻不自重,妳勾引人家老公當然是輕佻不自重,所以賤只是合理的形容,並非是公然侮辱。」
不少司法官皆建議「公然侮辱罪」應從《刑法》中刪除,即所謂「除罪化」,讓這類無關公益的私人糾紛,由《民法》解決即可,因為《民法》亦有侵害名譽的相關規定,受害者可依法求償。前幾年大法官亦曾透過釋憲,將「通姦」除罪化,讓受害者依《民法》已有的「侵害配偶權」求償即可。
吳承學並說,公然侮辱還面臨法官見解不同的問題,「比如同樣罵三字經,有的法官認為是公然侮辱,有的法官認為有些人開頭問候語就是三字經,因此三字經不見得有侮辱的意思。既然法官的見解常有歧異,要不要乾脆除罪化比較好?」
法官見解歧異的另一個著名例子,是前總統馬英九成為形容詞,曾有民眾因為罵別人「很馬英九」而被告,最後成立公然侮辱;不久又有另一民眾罵人「很馬英九」,另一位法官卻判不成立公然侮辱。
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說:「這類案件往往淪為法院在判決中要說文解字。而且,公然侮辱罪是用來保護個人免於被別人不尊重對待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不是一定要動用《刑法》來保護?一直有爭議。整體來說,我個人也認為這個罪沒有必要存在。」他說,針對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爭議,憲法法庭最近也已經受理,並已進行言詞辯論,近期就會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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