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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痛毆重踹」妻致死!還性侵偷拍私密處 審判結果曝光

責任編輯 賴沛菁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1/26 15:25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26 15:51
屏東曾姓男子當街將妻子打死。(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屏東曾姓男子當街將妻子打死。(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屏東曾姓男子在街上與妻子口角,毆打、重踩妻子,並性侵竊錄私處得逞,曾妻送醫不治。一、二審均依乘機性交殺人等罪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姓夫妻民國110年12月15日晚間前往友人家中飲酒,翌日凌晨2人先後離開,曾男遲未看見妻子返家,折返尋找妻子,2人在路上發生爭執。

 

曾男遭妻子言語刺激,多次徒手揮拳、掌摑妻子,又多次以腳部、膝蓋重踩或重壓妻子,導致妻子頭部、身體多處骨折並陷入昏迷,曾男趁機性侵妻子,並以手機竊錄妻子私處得逞。

曾男隨後通報救護人員把曾妻送醫,曾妻被宣告不治。警方循線通知曾男到案,發現曾男手指縫沾有血跡,當場逮捕曾男。

曾男於一審審理時辯稱,他喝酒後無法控制行為,無法辨識行為能力違法,且主動把妻子送醫並向警方交代案發過程,應符合刑法自首規定減刑,法官未採信。
 

一審認定,曾男涉犯乘機性交殺人、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罪,應可預見妻子因暴力攻擊的死亡結果,主觀上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且曾多次對妻子施以家暴,又犯後否認衝動殺人犯行,至今未與妻子的親友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審酌曾男的犯罪手段、動機、目的,雖無剝奪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但應量處法定刑中次嚴厲處罰,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曾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曾男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曾男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允當,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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