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日前有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不僅擋車、突然緊急剎車、變換車道、在路中央蛇行,甚至還搖下車窗怒罵。警方經審核影像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除了罰緩2萬4千元,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另一件則是在去年10月,一輛轎車行經桃園藝文特區附近時,在路口左轉時突然有一輛小貨車硬是要切進內側車道,隨後又突然在路中央停車,嚇得轎車駕駛趕緊剎車。警方表示,民眾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圖片或影像等相關證據,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警方強調,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2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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