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張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5歲的少女,兩人進而發展成為情侶關係。日前兩人發生關係後,少女因下體流血不止被送往醫院,院方則通知父母到場。當女方家長得知張男「激戰」未成年女兒後,氣得將他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審理,審酌張男也未滿20歲,且有悔意、無再犯之虞,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處7月徒刑,緩刑3年。
新北地院審酌,張男明知女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對性行為之知識及決斷能力均未成熟,竟為了滿足個人性慾與其發生2次性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
但念在他犯案時未滿20歲,且兩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並願意賠償25萬元給女方父母,顯然有悔意,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判處7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4小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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