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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監投票」聲請釋憲失敗 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責任編輯 伍芸彤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2/15 16:58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15 16:58
憲法法庭不受理並駁回獄中投票案。(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遭裁定駁回確定,林男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讓他明年1月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行使選舉權,憲法法庭今天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年1月13日舉行,林姓男子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戶籍遷入北監。他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認為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林男聲請確定,林男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8日舉行說明會,邀請聲請人代理人及關係機關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矯正署到庭陳述意見。

林男委任律師指出,現行的選罷法已經可以讓人民投票,只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導致無條件剝奪受刑人選舉權的事實狀態,主張本件具有憲法上重要性而應受理。

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指出,受刑人無法投票是個人因素導致,並非選務機關差別待遇或積極干預受刑人投票,本案訴訟尚在審理中,暫時處分若准許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日後倘與本案訴訟的判決結果衝突,將可能導致此次選舉陷入是否無效的法律爭議。
 

桃園市選委會表示,就明年1月選舉的選務與監務人員等都已經派任訓練完成,憲法法庭若准為暫時處分命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現實上窒礙難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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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投票#受刑人#在監投票#投票#憲法法庭#憲法#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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