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耀樂指控遭藝人炎亞綸性侵,並拍攝影片及散布,經調查後,確認炎亞綸在2019年、2020年間,兩度將影像給網友看,因此起訴,不過性侵的部分,檢方認為當事人並非不知情,予以不起訴,但耀樂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駁回聲請,不起訴確定。
當時耀樂開記者會,炎亞綸還直接到現場道歉,檢警展開調查,查出炎亞綸在2017年12月到2018年6月之間,於北市住處拍下影片,接著9月耀樂發現影片外流,檢方勘驗影片,認未違反意願性交,經查扣炎亞綸手機數位鑑識,確認在2019年、2020年間,兩度傳性影像給網友看。
耀樂原先控訴在他16歲時,炎亞綸涉犯性侵、拍攝影片以及散布,其中士檢針對性侵的部分予以不起訴,但他提再議,高檢署駁回,不起訴確定,但拍攝及散布,則觸犯兒少性剝削法,刑責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律師洪維駿:「如果沒有違反意願的話,因為單純的拍攝,這個兒童的性影像或少年的性影像,也都是屬於這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要防範跟禁止的內容,對那所以一樣,會構成就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違反,而且因為另外他有散播,因為他可能有傳播給網友看,那個單純地散播的行為,也會構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大家刑責同樣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炎亞綸經紀人對此表示謝謝檢察官證明清白,但這只是全案當中的其中一項,因為炎亞綸兩度將影像傳給網友看,內容對象就是當時未滿18歲的耀樂,觸犯兒少性剝削法,這刑責恐怕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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