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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機」相許?國中男生想要iPhone 被男網友二度騙上床

記者 蘇憶歡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2/04 17:22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04 17:22
國中男學生和男網友發生兩次性行為,以獲取iPhone 14手機。(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資料畫面)

台北市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中男學生,因為想換新的手機iPhone 14,竟然在網路上受到李姓男網友誘惑,兩度和對方前往摩鐵發生性行為作為對價,直到男學生父親發現他有新手機驚覺有異,逼問之下才事情才曝光,因而對李姓男網友提告。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李姓男網友犯下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兩罪,各處1年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但審酌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欲賠償40萬,予以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男學生於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李姓男網友後,雙方因而開始聊天,過程中男學生明確告知自己過完暑假才要上國中二年級,但李姓男網友卻基於有對價之性交犯意,於同月份兩度約男學生前往台北市的摩鐵發生性行為,並於完事後給予一支全新的iPhone 14。直到男學生父親發現他拿有新手機,男學生才乖乖說出實情,父親也氣得前往警局對李姓男網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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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中山分局警方受理後,依法將李姓男網友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也於偵查後將他起訴,全案移交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而在審理期間,李姓男網友就已主動和男學生以及其父親道歉,並表示欲賠償40萬元,男學生和父親答應後,雙方達成和解,同時向法官表示不再追究願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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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法官認為李姓男網友明知對方未滿14歲,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卻未能克制自身情慾以支付對價之方式發生性行為,對男學生身心、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已觸犯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但審酌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因此依上述兩罪各處1年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得緩刑5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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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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