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52歲富商向詠強酒後仍開著保時捷上路,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上撞死一名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的新加坡籍空少,事後警方測得向姓富商的酒測值高達0.58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而此案為北院第4件適用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不過向男表示犯案後媒體報導,讓他被貼上「負面標籤」,勢必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有預斷、偏見、污染,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北院審理後認為聲請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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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於去年11月1日,52歲富商向詠強聲稱下午4時、5時許就喝完酒,去按摩、再回公司休息,直到晚間9時許自己開著保時捷凱燕休旅車欲返家,行經敦化南路二段時,直接撞上穿越分隔島的美國聯合航空空少,導致他傷重死亡,案發後向男還說這條路他開了「幾百萬遍」,認為自己「運氣很不好、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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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男指出犯案後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與事情不符合,並設定其為「開保時捷的富商、飲酒後立即駕車、酒駕撞死外籍空少」,貼上此等負面標籤,勢必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有預斷、偏見、污染的情事,難期被告可受公平審判。另外他皆承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沒有彰顯國參價值的重要意義,且他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全數和解金,已獲得原諒,家屬也表明同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綜合上述三點,向法院聲請不行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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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北院審理後認為,相關媒體也有中性、貼近事實的方式進行報導,且國民保官從選任程序至審理階段,都設有相關制度確保能適時排除有偏頗之虞而不適任的國民法官。而被告雖然承認犯罪,但量刑輕重仍為廣大國民所關心之事,量刑的區間及被告得否宣告緩刑,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仍有歧見,此案事實所涉爭點,與一般國民生活中駕車、乘車、行走於馬路等參與交通經驗習習相關,國民法官並不會有難以理解之處,或造成重大負擔,也不會因訴訟拖延而有損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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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被告僅願意在強制險外另賠償800萬元,未能完整填補受害人家屬的悲痛,家屬仍希望對被告求處重刑,而所謂「同意不行國參」,告訴代理人指出,原因只是「和解時講好的條件」。法官斟酌告訴人居住於新加坡,縱然行國參程序,造成的心理負擔也屬有限,且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我國法院適用國參程序做成一審判決也已不在少數,社會、媒體關注度降低,不應致有沉重心理負擔。綜合相關理由,駁回向男不行國參聲請;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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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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