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嫌以洩漏標案、綁標的方式,收受廠商高達3950萬元贓款,林被控收賄、洗錢等10罪名,最高法院4年前判刑13年定讞,林已入監服刑中;林另外收賄300萬元被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在今年8月時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4年8月,因林數罪併罰有2案以上,高檢署日前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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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101年至104年間,時任立法院秘書長的林錫山,利用職務之便且有權決定資訊處電腦設備採購案,多次向網遠科技公司收賄,再以洩漏招標規格等方式,協助網遠取得23件資訊系統標案,總金額達2億多元。
檢警追查,林錫山共涉及收賄、洗錢總共11案,收受賄款共3950萬元,其中10起案件,林錫山遭判刑13年定讞,林在108年7月中旬已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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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法院唯一發回更審案件中就是林收賄300萬元,高院更一審判處4年8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300萬元不法所得。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年8月駁回上訴,高檢署日前向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林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可抗告。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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