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葉姓女子今年10月時在KTV與友人發生衝突,警方到場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8000元,不過葉女事後主張「包廂內屬私人空間」表示不服。事後經法院審理,認為KTV包廂有門且當時關上呈密閉,葉女於包廂內衝突未達危害公共秩序程度,裁定原處分撤銷,葉女不罰,可抗告。
據了解,葉女10月9日晚間12時許,在台中北區某KTV的包廂內,與高姓、張姓及陶姓友人產生口角又爆發肢體衝突,因擾亂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葉女處罰鍰8000元。
不過葉女認為,她與對方事後放棄刑事告訴權,且爆發肢體衝突時是在KTV「包廂內」,屬於私人空間而非公共空間。但警方卻認定在「公共空間」鬥毆,加上她離開包廂後單方免遭人毆打,警方卻處罰鍰8000元,因此向法院請求撤銷。
對此,台中地院指出,葉女當時在KTV包廂內唱歌因發生口角,起身攻擊其他在場人,但經查案發地點是在KTV的「包廂內」,而KTV雖是公共場所,但顧客租用包廂後,若KTV員工沒經客人叫喚,並不會主動進入包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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