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職業軍人吳姓男子,懷疑同為軍人的妻子(已離異)給他戴綠帽,檢查手機抓到妻子傳上空照給小王,怒以侵害配偶權提出民事訴訟小王;而妻子反告吳男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法院一審依此判吳男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然而,吳男民事起訴書附件未彌封,導致送達法院、前妻服役單位時,上空照遭看光,前妻感到遭羞辱而申請退伍。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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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吳男觸犯妨害秘密罪,橋頭地院一審刑事簡易庭,判處15天拘役,得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吳在偵查中未坦承犯行,雙方也未達成和解;雖吳供稱翻攝前妻手機中對話紀錄,僅用於民事訴訟使用,但並未將訴狀之附件另作彌封、遮掩,導致其翻攝內容包括前妻身體隱私照,可任由接觸卷證無審判權限之他人翻閱。
檢方續指,案發時,吳男前妻為現役軍人,訴狀送達其服役機關時,長官翻閱便見其私密照,導致她備感羞辱而申請退伍。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二審合議庭指出,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翻拍動機就是為侵害配偶權之訴訟舉證,並無散布;也衡量吳為職業軍人,沒有前科,原審量刑並無不妥。另在原審期間,吳男嘗試與前妻和解,雙方對侵害配偶權達成和解,雖子女親權、財產分配等尚有歧異,可見吳男並非毫無和解誠意。
另關於民事訴狀附件未彌封一事,吳男稱,當時委託訴訟代理人處理,寄送過程中無第三人知悉;這也難以認定吳男有刻意羞辱前妻,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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