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中警方破獲一起詐欺案件,32歲的藍姓男子在郵局附近鬼鬼祟祟,被巡邏員警發現後,趕緊上前攔查,經詢問後,藍男說這些提款是「自己的」,結果下秒卻又說「是朋友的」,接著他告訴員警,朋友叫做小豐,但是本名不詳,還說小豐「半身不遂」,勸員警說,要找他的話不方便,員警聽了傻眼,也大方回應表示,沒關係,我們可以去找他,藍男自知接不下去,只好束手就擒。


過程中,員警對藍男說,你確定這張提款卡是你的?不要一下說是外星人、以色列,又要說是哈瑪斯的!語畢,將藍男依涉嫌詐欺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據警方了解,該詐欺集團以「假冒某知名健身中心購買健身課程,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誤儲值了數萬元不等,且會從被害人帳戶自動扣款」詐騙名義,讓民眾匯款到人頭帳戶。

第三分局表示,《洗錢防制法》自112年6月16日修正實施後,無正當理由持有他人金融卡,即有可能成立該法第15條之1「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奉勸年輕人應腳踏實地,不要為蠅頭小利而背負一輩子的前科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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