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及妻子龔青涉洗錢,一、二審均判無罪。高檢署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未提起上訴,向心夫婦獲判無罪確定,而高院將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
全案起於,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於民國108年5月入境澳洲,向澳洲安全情報組織表示自己是向心、龔青的下屬,並指向心夫婦基於為中國軍事、行政、黨務機構發展組織,企圖以資金介入操控台灣選舉結果。
當時法務部調查局與國安局分頭進行查證,發現向心夫婦已於108年11月21日入境台灣,將於24日晚間離境返回香港。台北地檢署於26日凌晨,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諭令向心夫婦限制出境、出海。
台北地檢署認為,向心夫婦涉嫌與中國國太公司合作,將國太詐騙所得隱匿至香港,再將約新台幣3億元匯進台灣的銀行,購買豪宅,民國110年4月依洗錢罪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向心並不知道國太公司購股資金為犯罪所得,也未與國太公司謀議並協助國太公司將股款洗白後取回不法所得等,且向心售出中國趨勢公司、中國創新公司股權,價格確為交易當時的市價,無不合理溢價。
一審認為,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向心夫婦涉犯洗錢罪,去年2月判決無罪。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仍查無積極證據,足證向心夫婦涉犯洗錢,駁回檢方上訴,今年9月仍判向心夫婦無罪。
合議庭指出,此案檢察官得上訴,但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即因本案經二個審級無罪,要提起上訴,須指出本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
據悉,台灣高等檢察署蒞庭檢察官洪三峯審慎考慮後,未於10月11日上訴期限前提起上訴,向心夫婦獲判無罪確定。
此外,高院認為,向心夫婦非國民,家人均在香港及中國,在國外具有相當經濟實力,有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日前裁定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月。
高院指出,因檢察官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向心夫婦無罪確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視為撤銷境管等強制處分,且被告也可聲請解除境管等強制處分,此部分仍待合議庭裁定。
另一方面,向心夫婦被控違反國安法部分,當時北檢未查出向心公司有可疑資金進入台灣,某臉書粉絲團於選舉期間支持特定候選人並操作輿論,及中、港籍房客入住向心夫婦房屋,也無法證明向心夫婦涉犯國安法,110年11月處分不起訴,並依職權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高檢署審查後認為,北檢偵查不完備,未釐清台灣、澳洲間司法互助事宜及向心夫婦的金流,因此發回北檢續查。
北檢續行偵查後認為,當時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澳洲請求司法互助、調取境外證據,及向中國公安局申請相關卷證資料,遭澳洲以「不符應提供司法互助之情狀」為由拒絕,至於上海公安局未回覆資料,仍認為向心夫婦罪證不足,今年5月再度處分不起訴;高檢署8月駁回再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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