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時,當時25歲的淡水建商小開王鴻偉開著爸爸的賓士車,打算送心儀的張姓女子上班遭拒,卻惱羞成怒開車將她撞昏,再把她拖上車載到淡海狂砍176刀致死。2009年,王鴻偉遭判死刑定讞,今年他以願意冥婚為由再次聲請再審,依然仍被高等法院駁回。
不過審理期間,有多名目擊擄人現場的多名鄰居打臉,表示王鴻偉刻意撞倒張女,張女被抱起時已經昏迷,審理期間王7度被判死刑,最終於2009年死刑定讞。直到2017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以「原審疏未調查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即判處死刑,其裁量有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提出非常上訴,依然遭到最高法院駁回。
時過23年,王鴻偉今年再度聲請,並以「我實在悔不當初,如有機會回歸社會,會努力賺錢補償其家屬,也會做冥婚迎娶的動作」,難認毫無悔意,也有抄寫佛經迴向給死者,請求再次審理。對此,高院指出,王過去以上述的事由聲請再審,多次遭駁回,自不得再以同樣的原因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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