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計程車駕駛,指控美國籍乘客坐霸王車,從西門町搭到大同區,沒付115元車資;警方事後了解,乘客供稱,自己有付紙本簽單,交由司機填寫金額,回到總公司請款,但現場沒有找到單據,也沒有任何付款證明,司機提告詐欺。
計程車駕駛vs.乘客:「不好意思我是計程車司機,我車上有一位乘客坐霸王車,他不願意付錢,然後我位在民生西路跟承德路交叉路口,(麻煩你講話有禮貌一點誒)。」
指控乘客坐霸王車,但後座這名美國籍的男子,可不這麼認為。
記者吳欣晏:「當時這名乘客,就是利用超商的ibon叫車服務,叫了一台小黃上車之後,就一路開到了台北市的大同區,結果最後他被指控,想搭霸王車。」
這起乘車糾紛發生在台北市,26日清晨6點多,警方事後了解,乘客是在西門町上車,大約15分鐘的車程,雙方為了115元車資吵了起來,因為乘客說自己有給紙本簽單,這就像乘車券下車交給司機,由對方填上金額,最後再拿回總公司請款。
其他計程車司機:「不管路邊攔車,APP叫車然後超商叫車,可以講說企業簽單給我們的話,我們簽收,(填上)員工隊員編號,然後金額,然後上車地點下車地點,然後寫金額我們就簽收」
因此這名乘客,利用IBON叫車,除了付現金,就是要看車內有沒有電子支付設備,但如果就像他所說已付紙本簽單,警方到場後,沒有發現任何單據,乘客也無法提供沒有相關付款證明,最後挨告詐欺罪,但只是一般的叫小黃代步,卻衍伸出車資糾紛,到底有付沒付,就得看有多少證據,讓法官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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