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行人去年闖紅燈過馬路,先被陳姓騎士撞倒地,又被後方黃姓騎士輾壓,搶救十二天不治,判決指出,陳姓騎士未禮讓行人,加重判刑,雖然第一時間通報員警,符合自首要件,仍被重判八個月,後車黃姓騎士,則獲不起訴。
這是去年2月發生在台北市南港的車禍,70歲李姓行人被兩輛機車撞上,右腿骨折,顱內出血緊急送醫搶救,12天後宣告不治。
記者江昀蔓:「當時行人就是在這路口過馬路,接連被兩台機車撞上而死亡,不過兩名騎士的判決結果卻差很多,第二輛黃姓機車騎士獲不起訴,不過第一輛機車陳姓騎士,則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個月。」
律師指出過失致死最重判5年,只要有1%的過失都會成立犯罪,黃姓騎士不起訴可能是檢察官認為,在車禍中閃避不及而無任何過失,而判決指出,77歲的陳姓騎士,未禮讓行人被加重判刑,雖然第一時間通報員警符合自首要件,但以實務來說仍被重判。
死者哥哥:「對方發生車禍以後,如果有負責的那種責任心的話,應該會主動跟家屬聯絡,那因為他從發生車禍以後,也沒有打過電話慰問一下,那我們的想法就是說,由法律做最後的判決。」
律師簡大為:「他(陳姓騎士)並沒有投保強制險,被害人只能向特別補償基金求償,他也沒支付特別補償基金金額,最後也沒有跟家人達成和解,也因此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進而判處8個月較重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雖然行人闖紅燈釀成車禍,不能全由騎士負過失責任,但就是因為沒有投保,加上事後一毛錢都沒賠償,被認定犯後態度不佳判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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