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巿烏來遭台電掉落電纜線電擊死亡。最高法院判台電須賠醫藥、喪葬費等共新台幣1069萬餘元確定;扶養費部分,最高院判台電須賠546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當年43歲、任職於科技公司的羅姓男子於民國104年1月22日中午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附近樹林空地,因台電公司置於該處電桿及架連等電力設備疏於維護,任令電纜線斷裂懸落,致羅男遭電纜線電擊死亡。死者家屬提告向台電公司求償。
最高法院陸續判決台電公司須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逾1069萬餘元確定,另就給付扶養費部分廢棄發回。
高院更二審考量,羅男死亡時正值壯年,生前在科技公司擔任專業技師,判決台電須給付死家屬扶養費共546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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