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19歲的應姓女大生,2年前騎車行經阿蓮區的道路,打算超車前方的腳踏車,卻因路旁路樹樹幹歪斜,不慎自撞路樹,導致面部變形,送醫後仍宣告不治。家屬悲痛欲絕,認為高雄市政府沒管理好,求償559萬多元。高雄市政府反駁,提證據指出,應女超車時自身有違規,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認同其說法,但欠缺養護仍是事實,判市府仍得賠償44萬元。
判決書指出,110年4月23日上午7點多,19歲的應姓女大生,騎車沿著阿蓮區民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準備超車前方的腳踏車時,因道路旁路樹樹幹歪斜,向內超出路面邊線,應女沒注意到,從對方右側超車時,臉部直接撞上樹幹,導致其臉部變形、顏面骨骨折、神經性休克,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
應女父母認為市府管理不當,提出國賠遭拒,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求償559萬餘元。高市府開庭時指稱,否認路樹入侵影響行車,反指應女要超越腳踏車時,從右側超車偏離車道,違規在先,加上其本身就有超速,才會發生憾事。
法官勘驗監視畫面,確認應女超車時的確有違規,且該路段限速40公里,當時應女的時速達56公里,但路樹確實有部分樹幹侵入車道,影響公眾通行,高市府養工處作為管理單位有疏失,判高市府須賠償292萬餘元,但肇責分析,責任多半落在應女身上,養工處僅有8%責任,計算後僅須賠4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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