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評論千百種,到底哪些算是可受公評之事?律師指出,事件需要和大眾利益相關,比如店家、政治人物或對藝人評論,通常被認為可受公評,但如果內容包含了人身攻擊、不雅字眼,恐怕會涉及誹謗罪,對事不對人,界線沒有模糊空間。
內容說,店家爛到無以復加,送來冷掉的蛋餅,紅茶味道,也有問題,被業者提告,妨害商譽,但檢察官認為,消費者有評論的言論自由,因此不起訴。
機車論壇創意總監,曾英瑞(107.06):「我不是檢舉達人,我真的不是檢舉達人。」
還有這名男子,只因為一張照片,被網友瘋狂轉傳,認為他是檢舉達人,還曾遇過,被丟垃圾,開口飆罵,提告妨害名譽,卻獲不起訴處分,檢方認為,車牌並非個資,在網路上,很難直接連結到當事人,那到底哪些事情,是可以公開評論的呢。
律師簡大為:「主要可受公評之事,是與大眾利益相關,比如說接觸到大眾的事物,店家,政治人物,藝人,都很容易算成可受公評的事情。」
實務上也曾經出現過,老師的私德,或是藝人私生活,也常常被認定是可受公評之事,進而不起訴的案例存在。
但要注意,就算是公眾人物,也不是你愛怎麼罵,就怎麼罵。
藝人鄭家純就曾被媒體拍攝出入飯店的照片,被網友在報導下留言,用不雅字眼羞辱,檢方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兩名網友。
律師簡大為:「一般來說如果是對事不對人,那就算用尖酸刻薄的語句去評論也不會踩線,如果對人不對事,對個人已經做出人身攻擊的話,就常常會踩到誹謗罪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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