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1名洪姓工程師,去年間透過抖音結識1名12歲少女,洪男一時色慾薰心,發送「我想看」等訊息給少女,少女明白他的意思後,雙方進一步互加IG後並互傳私密照,少女母親發現後氣憤提告。一審審酌洪男事後已賠償與對方達成和解,但仍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洪男1年刑期,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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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去(111)年2月間,洪男與少女透過手機軟體抖音結識,雙方相談甚歡後,洪男傳送下體照片給對方,少女收到訊息後也回傳自己裸露胸部、私密部位等9張照片、影片,直到後來少女母親檢查IG時驚見鹹濕內容,氣憤對洪男提告。
檢警偵辦時少女證稱,時常在抖音軟體上遇到網友要求「互看」,雙方互加Instagram後只要相談甚歡,就會與對方互傳私密照,也強調對方沒有任何恐嚇、脅迫,完全出自於自己的意願;洪男也辯稱自己絕對沒有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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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洪男請求少女拍攝裸露照片,並未提供對價關係或好處,雖然不算利誘,且聲稱雙方證稱是「合意」交換私密照,但洪男行徑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但考量雙方已和解,因此判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洪男必須參加法治教育3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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