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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男友幫拍「台鐵露胸照」! 嘉義女爽曬臉書下場慘了

編輯 黃潔文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4/09 08:16
最後更新時間:2023/04/09 08:16
一對情侶在台鐵區間車拍不雅照。(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資料畫面)
一對情侶在台鐵區間車拍不雅照。(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資料畫面)

嘉義一對情侶,因追求刺激在台鐵上拍攝「露胸照」,女方還在男友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裸露照片上傳到臉書供大家看,遭警方查獲將2人起訴。檢方依男方僅單純拍照,以不起訴處分;女子則被以緩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發布起訴書指出,李男與21歲女友林女,去年5月中旬一起搭乘台鐵區間車。在行經台鐵嘉北站時,林女一時興起,要求李男用手機拍下她裸露胸部的照片,再將照片傳給林女。

 

林女將露胸照上傳到臉書。(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同年8月30日,林女將裸露胸部的照片上傳至臉書帳號,供不特定人士觀賞流覽,案經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發現偵辦,將李男及林女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法辦。

檢方表示,男方因女友覺得在火車上拍攝裸露照片比較刺激才會拍攝,且早已刪掉照片,他也不知道女友會在3個月後上傳臉書。照片在臉書供不特人士觀覽,只是林女單方面臨時起意,將李男依不起訴處分。

 
檢方將2人各依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圖/翻攝自Google map)

檢方審酌林女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應書立悔過書,且須參加嘉義地檢署的法治教育4個小時。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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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私密照#臉書#妨害風化#上傳#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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