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易姓男子日前搭乘捷運時,發現一名漂亮的日本正妹,他見對方穿著短裙,竟然趁機拿起手機偷拍,女方發現後立刻報警,警方也的確在手機內發現偷拍照片,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不料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僅見女子的短裙及大腿」,並未拍到私密部位,判決易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易男在去年11月9日晚間7點多時,搭乘北捷行經中正紀念堂站時,看到一名面容姣好的日本正妹,而且對方身著短裙,他一時興起拿起手機偷拍正妹的裙底風光。事後女方察覺有異,告知站務人員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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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到場後搜索易男手機,發現手機內稍早的確拍下日本正妹坐著與站著的下身照各1張,易男也坦承自己有拍攝行為,移送檢方後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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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2張照片,認為這僅看得到短裙、大腿及雙腳,並未拍攝到女子的內褲或私密處,在客觀上這些並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儘管易男坦承有拍攝,但因未拍到女方私密部位屬於未遂犯。由於刑法上關於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之罪,並無沒有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因此判處易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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