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名38歲男子,2018年來台灣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卻被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死者家屬跨海要求國賠,一二審法院都認為高雄市工務局有疏失,因此判賠463萬,全案可上訴。高分院解釋,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可適用國賠法。
記者宋佳娟:「當時錢姓男子,就是倒臥在這根路燈桿底下的草叢,他的面部朝下,後來法醫經過相驗,他的死因是左手臂到手腕,有12處的電擊燒灼痕,所以證明他是被路燈電擊死亡。」
當時整片人行道綠油油,如今草叢已經除掉一大半,38歲錢姓男子就倒在這裡,腳踏車放在路旁,2018年8月來台騎自行車環島,卻被人發現,他趴在高雄路竹區這座路燈桿旁,左手摸路燈底座,已經沒有生命跡象,在大陸的父母難以接受,跨海打國賠官司。
死者家屬委任律師鄭瑞崙:「隻身來台環島,因為路燈漏電慘遭電擊的意外,所以被害人家屬心情是非常悲傷。」
死者父母先後求償560萬及605萬,高雄市府養工處認為,被害人是大陸人,應遵從「國家賠償法」互惠原則,但大陸並非互惠地區,認為不是用本國法律,但法院有不同看法。
死者家屬委任律師鄭瑞崙:「依照我國憲法,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並不是外國人,所以說他可以直接適用,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
二審法院認為,案發前半年這座路燈就曾漏電卻沒有維修,認定養工處有過失,需國賠463萬,可再上訴。而養工處說,高雄市府對意外深感遺憾,路燈也會請廠商每年定期維修,只是觸電意外並非第一次,但大陸人民打贏國賠案,恐怕是全台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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