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80年代華語流行樂壇的代表性男歌手劉文正,昨(15)日傳出在美國病逝的消息,而他昔日的經紀人夏玉順,也親口向媒體證實死訊。但才過了一夜,夏玉順竟改口翻盤,指出劉文正還活得好好的,是希望外界不要打擾他,才故意散布死亡訊息。對此,律師表示,若劉文正認為名譽受損,可對夏玉順提出誹謗告訴,而夏的行為恐怕也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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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指出,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律師劉韋廷指出誹謗罪,按照《刑法》第314條的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若以劉文正詐死一案來講,劉文正要是沒有同意夏玉順這麼做,那劉便是本案受害人,因而名譽受損的話,即有提出誹謗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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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劉韋廷也表示,如果劉文正死亡謠言傳遞,多數人為此感到遺憾,造成社會浮動,也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而不論造謠之人身在何處,因訊息確實是「回到台灣」,便不應屬於境外犯罪。劉韋廷還提及,若新聞媒體本身因為錯誤的報導,導致公正性受影響,媒體也可以對發言之人,提出民事的訴訟、商譽的損害求償。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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