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21)年底,高雄酒駕惡徒黃子洋酒後執意開車回家,於愛河邊撞上過馬路的林姓一家四口,造成1死3重傷的慘劇,一審黃嫌被依酒駕致死判處7 年 10 月,今(8)日二審高雄高分院宣判,法官認為,黃子洋明知故犯、行為惡劣,高地院量刑過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情,曾有2次酒駕紀錄的黃子洋,駕照已被吊銷,2021年12月26日晚間,於高雄鹽埕某酒吧與友人飲酒,酒過三巡,反應力下降,黃仍不顧友人勸阻搶過鑰匙,執意開車回家,行經河東路、國民街路口時,於國賓飯店前,衝撞正在過馬路的林姓一家四口,造成37歲范姓媽媽傷重不治身亡,45歲林姓爸爸和13歲女兒頭、手腳多處擦挫傷,15歲女兒則是雙小腿骨折、全身多處擦傷,且全口牙掉落。
黃子洋當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達每公升1.24毫克,訊後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去年7月,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酒駕致死罪,判處黃子洋7年10個月,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民事部分,林男向黃子洋求償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3千5百多萬,黃子洋全部認列也無上訴,但林男控訴,黃子洋一家動作頻頻,私下搞脫產,花大錢請律師。
二審今日宣判,高雄高分院表示,一審辯論終結時,依林男和女兒的治療狀況,無法認定已達重傷之程度,但訴訟進到二審,傷者已經過將近1年之治療,經醫師之專業意見,認為已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程度。高分院也指出,一審判決未明確認定黃子洋肇事時的車速,經調查,認定其時速為93公里。
高雄高分院表示,一審判決僅判處黃子洋7年10個月,量刑過輕,檢察官上訴主張殺人罪名部分雖無理由,但原判決量刑過輕的部分則有理,加上近年政府加強宣導酒駕,黃子洋酒後又無照,卻執意上路,闖紅燈、超速、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先行,造成1死3重傷的慘劇,行為惡劣,改判9年10個月使黃子洋告之罪責相當,並期望能對酒後駕車之行為產生警惕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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