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何姓男子,時常到住家附近的店家鬧事,是當地的頭痛人物,日前他到文化大學附近的超商買東西,被店員揮揮手拒絕結帳,他竟然沒付錢,商品拿了就走,結果觸犯搶奪遭檢方起訴,不過律師強調,店家把商品上架陳列後,員工通常都不能拒賣。
警方調查這名46歲何姓男子,當時進店消費被女店員揮手示意拒絕後,就把27元的米酒直接帶走被店員報案,事後警方到場他供稱有把錢放在桌上,還說當時本來要買酒和遊戲點數,但店員不收錢表示要請他喝酒被依搶奪罪起訴。
這名男子來到文化大學附近的超商,買東西卻不付錢,不過其實這附近的店家,都知道這號人物常常會來鬧事,就連它正隔壁的超商,也曾經被他拿著假鈔想要闖關。
去年7月他兩度拿著假鈔要到超商消費,警方獲報到場他情緒激動,甚至還拿酒瓶玻璃攻擊員警,但好幾次遇到這種鬧事客人店家能不能拒賣。
律師簡大為:「民法第154條規定,當店家發出我要賣給你的邀約,並獲得顧客我願意買的承諾之後,就不可以不賣,而一般法院都會認為上架商品的行為,就等同剛剛說的我要賣給你的邀約。」
店員表示這名男子屢屢鬧事,因此把他列為拒絕往來戶,而且公司也不允許不賣東西給他,所以只能揮手示意他離開,沒想到這回對方更直接把商品拿走,揹上搶奪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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