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女子「小琪」(化名),日前到一間派出所報案,期間認識一名已婚男警「阿輝」(化名),兩人竟發展出禁忌之戀。交往期間,小琪要求阿輝每個月支付7千元零用金,事後擔心對方反悔,要求男方簽下100萬本票和協議,不過阿輝簽完後反悔不認帳,小琪因此拿著協議和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但法官認為這個性愛契約違反善良風俗不具效力,判決女方敗訴。
法院判決指出,小琪和阿輝發生婚外情,交往之後口頭約定性愛契約,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7千元零用錢,雙方不倫戀1年後,小琪擔心阿輝反悔不認,因此要求他簽下100萬本票作為擔保。在此之前,阿輝已經支付小琪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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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某天小琪和阿輝發生爭執,女方一氣之下,竟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輝主張,這張本票和性愛契約的簽訂,是建立在婚外情關係,認為這其實已經違反社會良善風俗,主張本票和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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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小琪則主張,當時是阿輝主動提出簽立本票,作為支付日常生活、房租等費用,認為這些並未違反善良風俗。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根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並搬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認定性愛契約的確已經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判決本票和協議無效,阿輝不需支付任何費用給小琪,且女方須歸還男方已支付的7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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