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蔡姓房東,2年多前將房子租給蘇姓、卓姓以及徐姓等3名大學生,徐生卻於租約期間在房間自縊,蔡姓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將蘇、卓2名學生告上法院,認為他們沒盡到管理義務,要求賠償房價折損的117萬8459元。不過二審法官認為,蘇、卓2生只是同學,沒有監督義務,且該筆折損金額非租賃損失,求償無理,判房東敗訴,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109年6月18日,3名大學生由蘇男當代表,跟蔡姓房東簽約,租期為1年,但同年8月6日晚間10點多,徐姓男大生卻於房間內輕生,蔡姓房東事後請人來鑑定,該屋市值折損117萬8459元。
不滿自己的房子變「凶宅」,蔡姓房東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認為蘇生為代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好房屋,因過失沒注意徐生的身心狀況,應扛起這筆1百多萬元的損失,案經上訴二審,蔡姓房東認為,卓生也是共同承租人,也該共同負起責任,要求只要2人有一人清償,另一人就可免責。
2大學生都主張,他們不是徐生的監護人,更不是其親屬,沒有監護義務,且徐生的行為,有沒有造成房屋上的物理變化,蔡姓房東所鑑定的百萬損失,是房屋交易市值減損,並非租賃物之毀損或滅失,同學也當庭做證,稱徐生陽光活潑,難以以目視確認有無身心異常。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徐生的行為的確造成房價減損,但該損失為交易損失,並非租賃損毀,且蘇、卓都只是同學,沒有監督義務,認為房東求償無理,判蔡姓房東敗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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