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破裂,可以訴請離婚,但依照民法現行規定,「有錯的一方」,不可以提訴訟,就有一名法官與兩名人夫,認為這項但書,違反憲法的婚姻自由,聲請釋憲,今天的言詞辯論,法務部解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不等於無限制的自由,民法目前的規範,確保婚姻制度,沒違憲。

聲請訴訟代理人林美倫律師:「你與配偶共同形成,和經營怎麼樣的婚姻關係,是什麼樣的親密關係生活方式是如何,都認為是婚姻自由的權利,那是不是,不要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權利,我們認為也是個人自主決定權的體現,也和個人人格不得分離,所以離婚自由權,應該是婚姻自由權的內涵。」

法務部訴訟代理人鍾瑞蘭司長:「我們要保護的是,無責弱勢的一方為出發點,也要考量到,現在我們如果把這個條文,但書整個把它刪掉以後,並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系爭規定是在,目前還沒有相關配套跟條件機制之下,最小的侵害手段並沒有違憲。」

專家學者出席,以國外例子參考,認為民法不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但未來如果真的容許,婚姻中「關係的破壞者」可以訴請離婚,衍生出來的結果,會不會徹底打垮原本婚姻制度的根基,這也將交由大法官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