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翻覆釀18人死亡,司機員尤振仲一審遭判4年半。二審高院認為,尤振仲超速行駛致多人死傷,一審論罪量刑無不當,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在宣判後當庭表示,法院審理期間可以看出台鐵在列車採購或司機訓練與調度有管理上缺失,尤振仲在行駛中也因調度員處理列車故障而分心,但司機肩負乘客生命安全重責大任,遵守行車速限仍是司機員義務。
另一方面,同案被告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一審時獲判無罪;高院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判柳、吳無罪。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200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尤振仲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尤振仲因嚴重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今天上午宣判。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尤振仲當天駕駛普悠瑪自強號列車自樹林站出發,誤判列車動力切斷、走走停停無法加速的原因是ATP系統(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所致,因而擅自關閉ATP系統。
尤振仲駕駛列車自羅東站出發,在ATP系統關閉的情況下,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討論斷路器復位跳開等問題,未注意普悠瑪號行經該路段行車時速應低於75公里,也未啟動降速措施,以時速約140公里速度駛入新馬站前曲線半徑306公尺彎道路段,導致車輛翻覆,多人傷亡。
二審認為,尤振仲事故發生時的車速超過140公里,已超過傾覆的臨界速度,而造成列車翻覆,超速行駛的過失行為與本案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尤振仲上訴否認犯行、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均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另一方面,二審認為,檢察官未舉證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疏未察知監視系統未作動等情況有何違反規定,且「ATP遠端監視系統」為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與具有輔助駕駛、自動防護功能的「ATP系統」不同。本件事故與柳、吳行為無因果關係,仍判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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