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3歲林姓女童,遭方姓生母以及其胡姓男同居人,長期輪番毆打,去年8月底遭活活凌虐致死,一審方女和胡男各被依照「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判處13年6個月、13年2個月,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今日撤銷原判決,改較重的罪名,但刑度維持不變,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方女106年11月生下林姓女童,女童3歲多時,方女將其從舅公住處接回台南,和胡姓男同居人同住,2人卻未以不理性方式教養小孩,只因為女童不立刻配合大人的指令,從110年7月下旬以來,胡男以每個禮拜1至2次,每次20至30分鐘的頻率,拿鋁合金材質的拖把或是徒手,朝女童四肢、屁股等部位毆打,或是大力捏女童的臉頰、雙耳、耳垂。
內文更提到,方女、胡男更拿圓形木梳之尖球,大力敲打女童手臂,持蓮蓬頭敲打頭部,掐頸、摑掌樣樣來,甚至是要女童做出伏地挺身的姿勢撐地,再用腳踩其背部,長達7小時,導致女童體力不支的期間,只能改用頭頂地板支撐,是其嘴唇缺水乾裂流血,2人脅迫女童全裸半蹲雙手平舉罰站、命其下跪再以腳大力踹腹部。
同年8月29日凌晨開始至30日晚間9點,方女、胡男發現女童出現身無力、脫糞、身體不適之異常現象,卻因為怕女童送醫後傷勢曝光,會受刑事追訴處罰,未將其送醫救治。8月30日晚間9點多,胡因不滿女童表示不舒服想吐,竟在浴室內大力推女童去撞牆或是地板,導致女童牙齦裂傷、上排牙齒斷裂2顆,急速休克而失去意識,2人才趕緊叫救護車,但女童到院前就已沒呼吸心跳。
台南地院一審認為,女童長期受凌虐,終至死亡才解脫,所受的痛苦、恐懼連一般成年人都難以承受,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判處方女13年6個月、胡男13年2個月,案經上訴,今日二審出爐,撤銷原判決,但維持原刑度。台南高分院指出,2人一審罪嫌較狹隘,衡量方女、胡男知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改判較重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但維持一審原刑度,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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