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房仲發文指出,先前和一名男同事去談生意,對方卻趁他開車期間朝她的飲料倒入不明白粉,所幸自己即時發現才沒喝下肚,事後傳訊息質問對方,男同事則辯稱「亞麻籽,可以養顏美容」。當事男子雖已遭開除,女房仲也向警方報案、提出強制罪告訴,但最近收到判決書,檢察官不予起訴,主因為「粉末克數不足」,讓女子覺得無助又失望。對此,橋頭地檢署今(3)日出面說明其中原因。
女房仲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文指出,今年4月中某夜,她與男同事去找客戶,對方卻趁她專心開車時,朝她喝的飲料下藥,所幸即時發現,才沒喝下肚,女房仲說,男同事連下2次藥,但當時車上只有他們2人,為了不打草驚蛇,整路假裝不知情地將男子送回家,更指出,對方途中還詢問她要不要喝飲料。
女房仲擔心對方不承認下藥一事,事後拍照用訊息質問,訊息中,男子辯稱「那是3年前在大溪老街買的亞麻籽,可以養顏美容」,見女房仲氣得要呈報店長,男子也喊冤「我真的沒有要害你」、「我以前泡過也沒事」。
女房仲事後仍告知店長,店長隨即要求該名男同事離職,隔天上警局報案,女房仲表示,當時警局有化驗出管制毒品,送凱旋醫院進一步檢驗後確認無毒品反應,後來開庭,她再提,將粉末送高醫化驗苯二氮平類鎮靜劑成分,最終因克數不足,男同事獲判不起訴,讓她大嘆「難道他的行為是對的嗎?真的要我出事了,才算有罪?」。
對此,橋頭地檢署表示,該案女房仲飲料遭男同事加入不明粉末,女房仲蒐證提告《刑法》強制罪,不起訴處分原因,其一,粉末送驗後無驗出毒物反應,檢察官再依職權偵巡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雄市衛生局以及台灣科技檢驗公司,等機構均表明,扣案粉末散裝僅0.6公克,微量無法檢驗,無法證明粉末是藥物或毒物。
橋檢也指出,強制罪是「強暴、脅迫為手段,妨害他人行使之權利」,但該名男子是趁女房仲開車無暇注意時,將粉末加入飲料中,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基於上訴理由,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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