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後,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再次引發討論,草案在立法院躺了一年多,將在今天進入三讀。明定警察執勤時遇到嫌犯持致命武器等四種情境,危害生命安全時,不用先對空鳴槍,可以直接射擊。
歹徒持刀步步進逼,員警掏槍大聲喝斥,但該不該開槍,只有幾秒鐘可以考慮,而這也是所有基層員警,每天遇到的考驗。
記者簡育琦:「過去遇到危險狀況,員警大多會先對空鳴槍才射擊,但現在警械條例修法三讀過後,員警只要遇到四種危險狀況,就可以直接開槍。」
嫌犯vs.員警:「幹什麼先生,不要動。」
像是這樣嫌犯意圖奪走警槍,員警未來不需再掙扎,可以大膽用槍,台南殺警案後,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再度被討論,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明定開槍四時機,包括嫌犯使用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有事實足以認定嫌犯有上述攻擊行為,嫌犯意圖奪警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危害員警情況急迫時,都能省略對空鳴槍的動作直接射擊。
過去就有員警因攔查贓車開槍,不慎擊中副駕駛座的少年,遭判刑五個月,類似這樣的案件警察遭起訴,從2013到2021年就多達六起,「開槍上法院」誰還敢開槍?警械條例修法後,不只明確規範用槍時機,最重要的是納入國家賠償機制,萬一員警開槍致人傷亡,調查小組確認員警有責任,先由機關進行國賠,事後再向員警求償,避免民眾提起民事訴訟,加重員警負擔。
警械使用條例已經20年沒修改過,草案躺在立院一年多,如今終於要過關,大膽用槍不再淪為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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