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6歲男童到公園玩耍,但不慎在搖椅摔倒,顱內出血重傷送醫。男童父母請求國賠322萬餘元。高雄地院認為林園區公所未盡管理警告責任,判賠醫藥費3成19萬餘元。
男童父母提告指出,管理單位林園區公所沒在搖椅底部設置防護鋪面,且水泥地跟草地有高低差,易使人跌倒,周邊也沒禁止2到12歲人員使用的警告標語,區公所設置跟管理部分顯然有疏失,據此提告求償新台幣322萬餘元。
區公所則抗辯,這座搖椅是設置給民眾休憩用,並非供兒童作為遊樂設施,自然不需要設置警告標誌,且搖椅是供民眾乘坐休憩,僅能微微前後穩定擺動,是男童自己沒有注意路況奔跑跌倒,加上一起出去的兒童不當使用搖椅擺盪,男童才會被搖椅夾傷,區公所並無過失責任。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搖椅雖然不是兒童遊戲設施,但區公所也沒有禁止2到12歲兒童使用,管理上確實有疏失;但男童父母也放任小孩去公園,未盡保護義務,因此父母反而應對孩子受傷負7成責任,據此判決區公所應賠償男童3成醫藥費,約新台幣1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6歲男童民國108年1月19日下午跟家人前往高雄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遊玩,但卻因滑倒夾入搖椅底部,造成嚴重頭部外傷跟骨折、挫傷等傷勢,甚至還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男童父母心疼傷勢,據此提出國賠。(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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