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和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飲宴,還用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的公司股票,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石木欽罰俸一年約360萬,石木欽和監察院都不服提上訴,二審改重判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全案確定。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已損害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於法官的職務信任,合議庭認為,被付懲戒人已不適任法官,故改判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石木欽被指控,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以及高等法院院長任內,和官司纏身的翁茂鍾密集往來,提供法律意見,多次接受飲宴、球敘,甚至用妻兒名義向翁茂鍾買股票,獲利上千萬,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有違失,一審判罰俸一年約360萬,遭質疑罰錢了事,監察院石木欽都不服提上訴,二審改重判撤職,停止公務員任用一年全案確定,未來也不能擔任律師,但對於已經退休的石木欽,影響似乎有限。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他可以帶廠商、帶當事人,直奔最高法院承審庭長辦公室等等,這樣的行為不嚴重嗎,為什麼是判撤職,停止公務員任用一年,因為在法官法裡面,它的規定最嚴重的是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擔任公務員。」
表面上二審判更重,但由於石木欽的違失行為,在實施新法官法之前,因此適用舊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須剝奪退休金,石木欽每個月是否還能照領18萬到終老,司法院還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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