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紀姓男大生,日前深夜和朋友騎車出門要去陽明山泡溫泉,卻在行經仰德大道四段附近時,被員警開了一張紅單,事後他一看發現罰金高達18萬,原因寫著「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對此紀姓男大生相當不滿,指控當天現場根本沒看到酒測告示牌、三角錐,只有印象一名穿著深色衣服的人突然衝出來,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警察。對此警方拿出影像證明,不過也坦承當天是在執行防飆勤務,因此該張罰單內容須更正,罰金從18萬下修到最高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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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紀姓男大生提出疑義,並前往裁決所申訴,他說「當下時速才40公里,要是真的要逃酒測,怎麼可能騎這麼慢」?同時他也強調,自己和朋友當天完全沒喝酒。針對這部分,士林分局了解後,調閱現場監視器以及當天執勤員警的密錄器,發現當時現場確實有放置告示牌及三角錐,同仁也有依規定穿著反光背心,於紀姓男大生等人通過時,持指揮棒上前示意攔停,只是三人三車都直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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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影像曝光打臉紀姓男大生,不過士林分局也坦承,這張18萬元的罰單有錯誤。因當天同仁於現場是執行防飆勤務,並非酒測勤務,因此依法開罰不應該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1款,而是須以第60條2項1款做裁處,罰單的金額也僅有900到1800元。目前警方已主動撤銷原處分,改做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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