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72歲劉姓老翁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遭攔查,不但拒絕酒測,還咬傷員警手指,造成員警部分指節創傷性截肢。花蓮地院依酒駕、傷害等罪,判劉翁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花蓮地院判決書指出,劉翁去年11月8日在夜市喝高粱酒後,獨自騎電動自行車離開,因行車搖晃且沒開大燈,警方鳴笛要劉翁停車,劉翁不但沒停還闖紅燈,員警跑下車攔查,聞到濃厚酒氣。
劉翁先辯稱,電動自行車沒電,是坐在車上滑行,隨後又自稱是退休公務員、現任警消顧問,認識警消高層,希望不要酒測。
劉翁拒絕酒測,並以頭撞地板自殘,員警王德麟見狀上前實施保護管束,將劉翁帶上警車,過程中劉翁趁機咬傷王德麟左手大拇指。劉翁帶回所內後,酒測值高達0.65毫克。
王德麟事後雖緊急送醫,進行骨折開放性復位固定、清創及植皮手術,出院後又因植皮瓣和遠端指節壞死,再度入院進行清創截肢手術,造成左大拇指機能減損。
花蓮地院一審依酒駕及傷害等罪合併應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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