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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淡水男童綁票案 男子逃14年後落網遭判5年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02 15:09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02 15:09
陳姓男子跨海指揮他人綁架男童並勒贖。(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跨海指揮他人綁架男童並勒贖。(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95年間因案逃亡中國大陸,涉跨海指揮表弟等人綁架李姓友人的兒子,勒贖6000萬元,未取贖即放人。陳男逃14年後於109年落網。二審今天仍判他5年徒刑。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為職棒簽賭組頭的陳姓男子犯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刑確定後未到案,於民國95年間逃亡中國大陸。

 

95年4月間,陳姓男子為籌措逃亡資費及清償債務,萌生擄人勒贖犯意,與曾姓表弟共謀綁架李姓友人在台就讀小學二年級的兒子,推由曾男返台執行計畫。

陳男持續以電話指揮犯案,告知李男在台住址等資訊;曾姓男子則找來旗下酒店3名員工,於95年6月20日上午,在李男新北市淡水區住處附近,當著外籍看護工的面,將男童強拉上車,帶往新竹市看管。

曾姓男子擄人得逞後多次致電男童母親,要求準備贖金新台幣6000萬元,才願意釋放男童;95年6月22日晚間,曾男等人因無法順利取得款項,且得知警方全力追緝,才將男童載往八仙樂園附近釋放。
 

曾姓男子落網後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另3名酒店員工各遭判處3年8月至3年10月不等刑期確定;主謀陳姓男子長年藏匿中國大陸,109年12月間才遭警查獲。

陳姓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完全沒有參與,指表弟才是主謀,單純想要卸責才把責任推給他;一審勾稽綜合全案事證,認定陳男犯擄人勒贖罪事證明確。

一審依故意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陳男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仍判他5年徒刑。可再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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