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許姓資深女員工任職二水鄉農會近36年,日前她被指控代收民眾繳納的540元第四台費用,結果原定隔天入帳,卻因為一時太忙搞混疏漏,被主管認定是侵占為由將她解雇,許女心有不甘一狀告上法院。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許女僅是一時工作疏忽而非侵占,因此判決二水農會敗訴,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且須按月給付復職日前的薪資,每月薪資6.4萬元許,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許女在二水農會任職36年,去年7月12日下午,一位民眾在過了3點半結帳時間後,才拿著一張540第四台繳費單來櫃台繳納。儘管當時雖然已經過了結帳時間,但許女也依照規定收受540元,並蓋上隔天13日的收款章,打算隔天上班時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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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進行結帳作業時,許女不小心將這張存根與12日的帳目搞混,導致13日當天無法銷帳。農會事後認定,她涉及侵占所收客戶540元款項,隔月以違反《勞基法》、《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農會工作規則》為由將人解僱。許女無法接受,認為自己僅是一時疏漏,這樣處分不符比例原則也不合法,因此提起雇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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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主張,許女任職期間就有多次不良紀錄,曾被記小過外,連2年年度考績也被打丙等。本次又未依規定作業導致農會信譽受損,主張解雇有理。
不過,法官認為,許女只是因為一時作業疏失才會導致帳目出現差錯,且金額僅540元,事發隔天也立即補入,難以認定對農會有重大危險和損失,認定解雇處分過重無效,判決雇傭關係存在。另外,農會也必須支付許女復職日前的薪資,按月給付6萬4千7百元,加上每個月勞退金8千294元,以及農會的中秋獎金3萬1千750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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