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桌球選手,去年6月到高雄左營國家訓練中心參加集訓時,竟於殘障廁所內安裝針孔攝影機,拍下另一名女選手的如廁畫面,攝影機事後被舉重金牌教練抓包,將記憶卡取下交給中心人員處理,左營警方逮到陳嫌後也將其依法移送,警方偵訊其間陳矢口否認,直到法院審理期間才坦承犯行,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也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左營派出所受理後,循線找到陳嫌,並扣押物品目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竊錄畫面擷圖、同款針孔攝影機資料,不過陳在警方訊問期間否認犯行,但他犯罪事實明確,移送檢調後也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陳嫌直到法院審理期間才供稱,出於好奇才會偷拍,願意向被拍的女子道歉賠償,不過對方堅決提告,橋頭地院認為他有悔意且為初犯,判處他2個月徒刑,緩刑2年,且於緩刑的1年內,必須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動,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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