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陳水扁等人所涉國務費已除罪獲免訴;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構成洗錢罪,遭判2年、1年、10月,僅黃睿靚獲緩刑4年。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民國97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總統後,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國務費案,並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也是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總統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8月15日,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扁家疑海外洗錢的資產資料,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扁家疑洗錢案,並於當晚傳喚陳水扁說明。
--12月12日,扁家4案偵查終結,特偵組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14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裁定陳水扁羈押。
--98年9月11日,扁家4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9月22日,特偵組起訴陳水扁侵占元首外交零用金案。
--12月24日,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二次金改案中收賄、洗錢。
--99年6月8日,陳水扁被控侵占元首外交零用金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6月11日,扁家4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判刑20年,均褫奪公權10年。
--11月5日,二次金改案和扁家洗錢案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等21名被告均無罪。
--11月11日,最高法院判決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定讞。另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發回高院更審。
--12月2日,陳水扁因龍潭案、陳敏薰買官案遭判刑定讞,移送桃園縣龜山鄉的台北監獄服刑,創下中華民國史上首位卸任總統被判入獄的首例。
--100年2月18日,吳淑珍發監到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接受醫師評估。台中監獄認為吳淑珍無法自理生活,宣布拒絕收監。
--8月26日,扁家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國外洗錢案更一審宣判,扁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月;吳淑珍判應執行刑11年6月。
--101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判決,吳淑珍涉南港展覽館案部分依圖利罪判刑9年定讞;龍潭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分別判刑2年定讞。另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發回高院更審。
--104年1月5日,服刑中的陳水扁申請保外醫治,法務部矯正署考量他病況惡化,病情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予以核准。入監6年40天的陳水扁得以返家。
--105年4月21日,陳水扁因病獲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裁定停審;其他被告涉案部分續行審理。
--111年4月間,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將案件辯論終結,訂於7月15日宣判。
--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總統6月15日公布生效。
--7月1日,高院更二審裁定撤銷陳水扁停審。
--7月15日,扁家國務機要費、國外洗錢案更二審宣判,判陳水扁免訴;吳淑珍洗錢罪2年;陳致中洗錢罪1年;黃睿靚洗錢罪10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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