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陳水扁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獲免訴;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涉洗錢遭判刑。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李世華、陪席法官黃雅芬。鄭水銓宣判時指出,本件審理範圍包含陳水扁,7月1日已裁定撤銷陳水扁的停審,回復審判程序。
更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罪、偽造文書罪及所涉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免訴判決。
其他國外洗錢部分,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本件判決有罪部分,為被告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及黃睿靚。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連育群指出,陳致中犯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判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分別判處10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此外,蔡銘哲明知他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財物,予以寄藏,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
連育群指出,判處有罪的理由,吳淑珍就龍潭購地案犯收賄罪、南港展覽館案犯圖利罪均已判刑確定,她辯稱沒有洗錢犯案意,並不可採信;陳致中、黃睿靚於原審坦承犯行,以卷內證據相符,陳、黃就重大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應有認知;蔡銘哲坦承犯行。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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