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產險監理組的一名楊姓稽核,疑似因被檢舉會在上班時間睡覺,而被查出她從前年4月至6月間,共有16次離開工作崗位的紀錄,且每次離開大約半小時至1小時,都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被登記曠職3日2小時,並扣薪3日。不過楊姓稽核不服懲處,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他習慣先上廁所再處理公務,而他辦公室所在的17樓馬桶排水不良讓他有心理壓力,所以才會到其他樓層如廁,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楊姓稽核使用廁所的時間已遠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時間,判他抗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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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稽核主張,一般同仁上班進入辦公室後,習慣多會先到茶水間、洗手間處理生理需求事務,才返回座位處理公務。而他辦公處所在地17樓洗手間,曾經在前年2月及3月間發生排水不良導致廢水溢出馬桶等情況,大樓也曾因此暫時關閉部分洗手間。楊姓稽核認為如果他繼續使用17樓的洗手間,會有心理壓力,所以才會去14樓至18樓上廁所,而留下門禁刷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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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金管會保險局的廁所只有秘書室張貼一張共告,是要同仁「請勿將廁紙丟入馬桶,以免堵塞」,而不是如同楊姓稽核主張,必須要離開辦公處所前往其他樓層,而有耗費超過30分鐘的必要。且楊姓稽核使用廁所的時間已經遠超出一般人使用廁所的合理時間,難以認定他是合理離開工作崗位解決生理需求,按照《公務人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應準時上下班、不得未經請假擅離職守,因此認為楊姓稽核曠職行為明確,判抗罰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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