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前警政署署長陳家欽接受媒體專訪時,暗指部長喬人事,事後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公開駁斥,說「警監人事權是我的,我喬什麼人事笑死人」。到警察人事升遷,誰說了算?
如果把蘇院長的談話,轉化成白話文,就是警察人事制度界是要遵從國家體制。然後,何謂國家體制?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規定,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另外第21條,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條例明文規定,依照警職階級不同,權責機關也有區分,其中包含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也就是說,警政署把升遷名單,送交內政部遴任如果內政部或是行政院對於人選有看法,就會退回再議。
現在問題來了,到底要「議」誰?有資深警官透露,以往升官名單,如果是一人出缺,還算好解決;但若遇上大幅度人事調動,就得要揣摩上意。因為每回長官退件,公文上也沒有清楚批示,該人選為何不適任;或是直接點出,有誰適合此職位。
身為部屬的警政署,只好把「人選」微調,再往上呈報。如果順利過關,大家皆大歡喜;萬一又被拒絕,就得把名單內的人選,逐一討論,弄清楚,終究是哪位大哥,讓老闆不買單。
有權力的人,不願白紙黑字,點出角逐者的優與劣,往往都用暗喻方式,表態支持特定對象,說穿了,就是不是替對方背書,因為誰都無法預測,未來治安的好壞,倘若狀況頻頻,也可雙手一攤,已無責任,誰當警長,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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