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一名陳姓男子駕駛賓士車,行經國道三號路段時,被警察發現,雙手竟然都沒有放在方向盤上,而是一邊開車一邊拿著玉米在吃,員警錄影蒐證後,立即將陳男攔下開罰。事後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反問「20年老車,沒有自動駕駛,如何保持在同一車道上?」,不過法院勘驗相關畫面後,認定他確實違規,屬於危險駕駛,應繳1萬8000元罰緩、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可上訴。
事發在去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當時陳男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92公里路段,因駕車時一邊開車一邊吃玉米,雙手都拿著食物,並未放置在方向盤上。國道警察巡邏經過發現後,認定他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車」的違規行為,便錄影蒐證並攔下駕駛開罰,雖然陳男當下就質疑員警開單舉發並不合法,但還是收到了裁決書,挨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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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因為「考量疫情傳染影響」故並未於服務區内用餐,購買後就返回車上,繼續南下並於行駛途中一邊進食,但是他質疑員警是用一般手機蒐證,不能確定該儀器有符合國家統一設備認證標準,影像有可能產生偏差,不能當作舉發證物。陳男還主張自己開的車「已是20年的老舊車款,且並未搭載自動駕駛功能,如何在駕駛車輛行進中時雙手未放在方向盤上,卻能保持在速限内,於同一車道進行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強調自己沒有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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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勘驗蒐證的錄影光碟,認為駕駛人確實有手持食物食用,並未把手放在方向盤上,而駕駛人如果沒有將雙手放置在方向盤上,對於駕駛車輛而言,無法立即作為變換方向或防禦駕駛作準備或者增添閃避時車輛碰撞的可能,已妨害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屬於危險駕駛行為。法院認定陳男訴請撤銷原處分並沒有理由,仍應繳1萬8000元罰緩、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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