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赴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不過他要求新的身分證上,不能有「家人姓名、役別、照片」等資訊,遭戶政事務所人員拒絕後,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上強制登載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違反比例原則,准予換發,不過照片、生日、性別資訊確實屬於便是個人身份的重要資訊,具有正當公益目的,駁回陳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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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1月2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發身分證換發,要求證件上,不能含有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認為不合《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因此拒絕。
陳姓男子先是向台北市政府提訴願遭駁回,而後他再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按照大法官釋憲保障「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的意旨,他有權決定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任何隱私資訊,他認為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違法是違憲。不過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按照《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身分證上要不印照片,必須是顏面傷殘、身心障礙等需維護個人尊嚴的特殊情形,而按照《戶籍法》,國民身分證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效用於全國,實務上也沒有對身分證項目更改變動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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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法官考量,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的重要文件,揭露項目應該是有助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的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法官認為,身分證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固然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再者,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同樣也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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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身分證上的照片、出生日期、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屬辨識個人外觀重要特徵資料,確實有登載的必要,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最終判決陳男可以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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