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桃園新屋保齡球館發生大火,6名消防員入內搶救卻因此受困火場喪命。而保齡球館負責人劉得斌被查出沒有按照消防法相關規定,讓場所內的「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安全安全設備,發揮正常功能,劉男一審遭判刑6年10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31)日駁回上訴,仍維持6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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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失火的新屋保齡球館,按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屬於甲類場所,面積達1500 平方公尺以上,按照規定,應設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備」、 「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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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消防人員獲報後趕抵現場,做為現場救災指揮官的新屋分隊湯姓分隊長於當日凌晨2時51分,發現火場正面鐵皮接縫處開始冒出濃煙,認情勢有異,遂以無線電要求全面撤退,一共下達撤退指令8次,但保齡球館全面燃燒且倒塌,消防人員受困火場,包含永安分隊蔡姓、陳姓、陳姓消防員、新屋分隊曾姓消防員、觀音分隊張姓消防員、草漯分隊謝姓消防員等6人,最終因熱休克而當場殉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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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得斌辯稱「我有在現場告訴指揮官,不要派員進去救災」,且被害人自行選擇消防員為業,依「自我負責原則」,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他。不過法官認為,消防隊員依法負有救災義務,且本案發生時也依長官指示,履行其法定義務,但因為劉得斌違反法律規定未設置維護消防設備,製造了一個法律不允許的危險,使進入火場救災的6名消防隊員,生命法益受到侵害而死亡。二審高院駁回上訴,仍認定劉男違反《消防法》而致人於死罪,維持一審6年10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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